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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安徽丰安化工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颍上县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丰安化工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丰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岩,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启根,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黑色别克车牌号为皖K×××××、灰色江淮牌车牌号皖K×××××、黑色奥迪车牌号皖K5XT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玉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