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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执字第4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新泽与被执行人柴守祥、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新泽,柴守祥,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桦民执字第495-3号申请执行人:田新泽,男,汉族。被执行人:柴守祥,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新泽与被执行人柴守祥、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柴寿祥所有的位于桦甸市新华街的三层楼房进行了评估、拍卖。经过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三次公告拍卖无人竞买。后申请执行人又进行了网上公告变卖仍无人竞买。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