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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井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6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井明,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2004年、2006年因盗窃分别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井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井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井明于2015年5月4日8时许,在本市东城东交民巷1号同仁医院3层三诊区分诊台处,扒窃被害人包×1随身携带的人民币350元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井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总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报告、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包×1的陈述,证人包×2、李×、颜×的证言,包×1及包×2的辨认笔录,照片,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井明无视国法,曾因盗窃和犯盗窃罪多次被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井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井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自愿认罪,且未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王井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井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