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令、周雄林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某,张令,周雄林,唐方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12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杜敏芝,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令。被执行人:周雄林。被执行人:唐方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令、周雄林、唐方园为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三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3600元,三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1127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唐方园在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院桥派出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0000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存款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及程序终结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彦彪执行员 何贤鹏执行员 张晨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本件与代书记员邵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