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民立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苏光志、侯美琼、苏志军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立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光成,男,1980年3月7日生,彝族,住蒙自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侯美琼,女,1982年6月19日生,苗族,住蒙自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苏志军,男,2006年4月4日生,彝族,住蒙自市。法定代理人苏光成、侯美琼(系上诉人苏志军的父母),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苏光志、侯美琼、苏志军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民受字第1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苏光志、侯美琼、苏志军上诉称:上诉人起诉已提交了涉诉的具体分配方案。相关的人口截止公示、开发分配方案征求群众意见表、人口分配人数补偿公示,就是蒙自市文澜镇土官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作出“关于天马路延长线西侧88.799亩预留地的分配方案决定”的过程、方式和体现形式。原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及“立案受理只应当进行程序上的形式审查,而不应当进行审判阶段的实体审查”的原则和规定,剥夺上诉人的合法诉权。综上,请求本院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民受字第1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本案由蒙自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光志、侯美琼、苏志军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反映涉案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蒙自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民受字第1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蒙自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张 嘉代理审判员 马 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宁李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