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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民终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梁保兰与张步金、常州市润源汽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保兰,张步金,常州市润源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1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保兰。委托代理人陈瀚良,常州市新北区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步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润源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猛将村委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步金,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政平,常州市新北区魏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梁保兰因与被上诉人张步金、常州市润源汽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孟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院重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3)新孟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该款梁保兰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银芬审判员  卢文忠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