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五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初字第35号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跻波,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冠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斌,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凯,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恒生地产济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减半收取108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褚 飞审 判 员 闫振华人民陪审员 胡晓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