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宋宇丹与刘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39-1号申请人宋宇丹,女。被申请人刘伟,男,职业不详。申请人宋宇丹与被申请人刘伟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宋宇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伟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X路X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宋宇丹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宇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伟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XXX路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X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宋宇丹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