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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24号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管鹏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中月,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