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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爱民与被执行人汪洁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爱民,汪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093号申请执行人龚爱民,女,汉族,1954年11月29日生。被执行人汪洁,女,汉族,1958年1月30日生。龚爱民与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5516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民终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该判决:汪洁赔偿各类损失共计93399.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龚爱民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汪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汪洁于2015年7月15日给付3万元,自7月份起每月20日前给付1200元至本案款给付完毕。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暂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5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