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艮安与卢祖军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艮安,卢祖军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06-1号原告卢艮安。被告卢祖军,职业、住址同原告。原告卢艮安与被告卢祖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艮安于2015年7月6日以已与被告卢祖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艮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艮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卢艮安负担。审 判 长 熊 斌审 判 员 吴安祥人民陪审员 熊吉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