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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艮安与卢祖军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艮安,卢祖军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306-1号原告卢艮安。被告卢祖军,职业、住址同原告。原告卢艮安与被告卢祖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艮安于2015年7月6日以已与被告卢祖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艮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艮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卢艮安负担。审 判 长  熊 斌审 判 员  吴安祥人民陪审员  熊吉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