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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晓秀与李玮龙、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秀,李玮龙,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59号原告:朱晓秀,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李玮龙,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汪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本院在审理朱晓秀诉李玮龙、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朱晓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桂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