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晓秀与李玮龙、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秀,李玮龙,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59号原告:朱晓秀,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李玮龙,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汪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本院在审理朱晓秀诉李玮龙、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朱晓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桂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