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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北方印刷机电器厂与北京北人京延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北方印刷机电器厂,北京北人京延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7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北方印刷机电器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坊东石门**号。法定代表人张增孝,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北人京延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王泉营村。法定代表人成天明,总经理。北京市朝阳北方印刷机电器厂与北京北人京延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9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市朝阳北方印刷机电器厂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北人京延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12884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北方印刷机电器厂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北方印刷机电器厂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北方印刷机电器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北京北人京延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其尚未履行部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北方印刷机电器厂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不予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方展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云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