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凤革与孙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革,孙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201号申��执行人赵凤革,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孙洪波,男,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赵凤革申请执行孙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凤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立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高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国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