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碑执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彦婷与被执行人付冬冬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彦婷,付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857号申请执行人梁彦婷,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红黄蓝亲子园曲江店教师。被执行人付冬冬,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彦婷与被执行人付冬冬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彦婷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18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