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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诺晨与崔艳甲、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崔艳甲,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张某甲,幼儿。法定代理人:张聪,农民。法定代理人:刘佳,农民。委托代理人:曲贺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艳甲,农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武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崔艳甲、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诺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