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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朱和敏与沈爱红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和敏,沈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朱和敏。被执行人沈爱红。申请执行人朱和敏与被执行人沈爱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湖德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00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标的数额计人民2000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11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