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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姚翠云与闽清县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类别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翠云,闽清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梅行初字第15号原告姚翠云,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卢木明、林清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清县民政局,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方耀生,局长。原告姚翠云要求被告闽清县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类别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姚翠云与被告闽清县民政局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美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