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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字第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津韩信厚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三永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永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韩信厚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三永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永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03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韩信厚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津沽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金庚南(KIMKYOUNGNAN),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三永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简阳路交口西北侧御湖花园5号楼1门1816。法定代表人李在龙,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永植(HWANGYOUNGSIK),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韩国籍,住天津市南开区阳光100东园10栋1507号。本院执行本院作出(2015)一中民五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即天津韩信厚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三永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黄永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天津韩信厚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执字第0361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广全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谷士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