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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某、陆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陆某甲,吴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屏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建瓯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月2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4年12月15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陆某甲,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瓯市水西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4年12月15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瓯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3月18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已执行)。2014年12月15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陆某甲、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陆某甲、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陆某甲、吴某三人在屏南县古峰镇文化路3号三楼经营“大众娱乐”电玩棋牌室期间,设置13台具有退币、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其中12台系单人机,1名系可供6人同时使用的多人机),并以现金回购游戏币及积分的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609元。2010年1月22日,屏南县公安局民警与屏南县文化稽查大队对该电玩棋牌室进行检查,并当场扣押上述13台电子游戏机。经屏南县公安局认定,上述电子游戏设备属于赌博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大众娱乐”电玩棋牌室内摆放的赌博机为18台。2010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在屏南县古峰镇文化路3号三楼“大众娱乐”电玩棋牌室内被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2010年3月18日,被告人吴某到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陆某甲在南宁市友爱立交桥下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民警抓获。2010年2月5日,被告人刘某将非法所得人民币8609元退缴至屏南县公安局,已由屏南县公安局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陆某甲、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黄某甲、陆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陆某甲、吴某的供述,屏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交、销毁物品清单,销毁物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设施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侦破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陆某甲、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18台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人民币8609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陆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所在社区均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均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陆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慧婷人民陪审员  XX莺人民陪审员  郑圭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达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