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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金艳芬、许亦琦。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