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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莫松与陈亚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松,陈亚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莫松被执行人:陈亚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电民重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亚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于被执行人陈亚中所有的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村的房屋(粤房地证字第××号,面积393.19平方米,东则二分之一的面积)及土地使用权(电国土证字(1994)第913号,面积806平方米,东则二分之一的面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凤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观堪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