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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杨某。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0日因双方正在协商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梅审 判 员  李增涛人民陪审员  何建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