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杨某。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0日因双方正在协商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梅审 判 员 李增涛人民陪审员 何建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