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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高洪与丁长臣、张永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洪,丁长臣,张永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洪,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孙国华,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长臣,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坦,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洪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长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高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春雨审 判 员  王家永代理审判员  周欣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