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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梅英与被告郜美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梅英,郜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郑梅英,女。委托代理人:仲飞月,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育苑小区8号楼2单元2楼东户,系原告儿子。被告:郜美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梅英诉被告郜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梅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梅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郑梅英承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禹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