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俞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83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朱捷、朱国强。被告:俞某,杭州市拱墅区小河佳苑南区25-2-1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