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陈永民与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民,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民,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第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硕,经理。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永民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第二分公司的存款1904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