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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金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43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伏。委托代理人杨洁。被执行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超。本院(2013)岳坪民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457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13457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