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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红亮与金运军、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亮,金运军,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文惠,陈本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19-2号申请执行人:张红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金运军,男,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金文惠,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文惠(曾用名金文会),蚌埠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本根,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债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有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金运军名下一辆奔驰牌轿车(车牌号:皖C-×××××)。二、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雅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