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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MDM.GOH YEUN YEUN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MDM.GOHY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672-1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谭焱,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胡琳,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MDM.GOHYEUNYEUN,女,出生日期1970年3月36日,出生地柔佛,居住国中国香港,身份证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MDM.GOHYEUNYEUN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我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向被告MDM.GOHYEUNYEUN送达文书的过程中,2015年7月13日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MDM.GOHYEUNYEUN的起���。经审查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MDM.GOHYEUNYEUN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唐宪宪人民陪审员  杨 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