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胡红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梁 某 某 与 胡 红 霞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432号原告梁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胡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200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08年腊月28日生子梁某。2011年8月5日,被告外出至今音信全无。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84126元,砖木结构瓦房9间归原告所有。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明:1、结婚证2本,证明婚姻关系。2、户口本1本,证明被告身份、儿子基本情况。3、2013年3月12日华亭县砚峡乡东沟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胡某某未答辩。经审查,原告梁某某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12日在华亭县砚峡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1月22日生子梁某。2011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84126元,砖木结构瓦房9间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下落不明超过二年,婚姻有名无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不现实,对原告主张的抚养费,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不确切,且不宜在本案中分割,对原告分割9间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爱君审判员 郑芳芳审判员 邓小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