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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路玉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玉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41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玉安,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碑林区,无业。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玉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路玉安于取保候审期间逃匿,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告人路玉安贩卖毒品案的审理。审 判 长  宋浮潇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人民陪审员  鱼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