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唐红伟与李锋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伟,李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唐红伟。被执行人李锋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唐红伟与李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红伟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指定执行申请书,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锋林的财产已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为便于案件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到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本院查明,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锋林名下的位于南湖风景区南湖办事处刘山庙社区,登记证明号为F0016208号房屋产权被岳阳楼区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李锋林持有汨罗市枫林林业有限公司、岳阳市世纪中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岳阳楼区法院冻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锋林名下的资产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且有多个案件在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便于案件统一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件执行的(2015)岳中执字第45号唐红伟与李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