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贾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万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万某。委托代理人马华军。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王妮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淑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