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张勇胜、汤明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胜,汤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勇胜,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执行人汤明强,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张定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汤明强正在某监狱服刑,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汤明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勇胜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汤明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汤明强尚欠申请人张勇胜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348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张勇胜发现被执行人汤明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格烈审 判 员 覃大树审 判 员 黄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