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647号原告:吴某,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进行公告送达,需要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士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