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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非诉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俊涛等21人与吉林汇圣强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孙俊涛,吉林汇圣强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非诉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孙俊涛,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吉林汇圣强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道。法定代表人:胡大勇,经理。孙俊涛等21人与吉林汇圣强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吉经开劳人仲字(2013)第012号仲裁裁决书,其中第二项确定:强磁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孙俊涛、白燕华、王玲等21人支付经济补偿439,525.00元(明细见附表)。上述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439,525.00元(其中孙俊涛为26,7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由执行员刘忠军执行本案。21件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在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2013年8月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SGB11-R环型铁芯干式变压器两台。2013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2014年1月6日将该户内存款22,000.00元扣划至本院。经查,强磁公司在吉林经济开发区三号道有三宗土地使用权,即吉市国用(2006)字第220202004488号、吉市国用(2006)字第220202004489号、吉市国用(2009)字第220202008177号;以及地上六处厂房,即所有权证号为G27-052255号(面积6583.75平方米)、G27-052256号(面积210平方米)、G27-052253号(面积3553.04平方米)、G27-052254号(面积1043.93平方米)、G27-052608号(面积1454.26平方米)、G27-052270号(面积1993.75平方米)六处房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份已对上述土地和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执行依据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汇圣强磁有限公司之间因借款合同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2)吉长信维证字第4512号执行证书。本院遂于2014年1月24日对上述土地和房产采取了轮侯查封措施。鉴于榆树市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案件也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4年6月27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扣留裁定,要求榆树市人民法院从执行强磁公司土地和房屋的回款中留出本院21件案件的应执行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对本院查封的两台变压器,2014年12月10日,经吉林正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价值为264,000.00元。本院从前述扣款22,000.00元中支付评估费3,200.00元。后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21.12万元。且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均无人能够以流拍价接收两台变压器。综上,鉴于被执行人其它财产正在有关法院处理中,含本案在内的21件系列案件的执结尚需较长时间,本案可暂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经开劳人仲字(2013)第012号仲裁裁决书中关于孙俊涛所享有权益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大勇审 判 员  李宏轶审 判 员  刘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