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安XX诉被告曹XX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XX,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安XX,女,汉族,应县金城镇人,住该村。被告曹XX,男,汉族,应县南河种镇人,住该村。关于原告安XX诉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安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