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民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娟、仲伟平等与鹰潭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娟,仲伟平,葛浩然,葛梦婷,鹰潭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王娟。申请人仲伟平。申请人葛浩然。申请人葛梦婷。被申请人鹰潭市迅捷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赣L×××××重型厢式货车给予扣押(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赣L×××××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 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