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07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高朝华与重庆市豪骏机械厂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朝华,重庆市豪骏机械厂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733-1号原告高朝华,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邱晓玲,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豪骏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大树村,组织机构代码74288275-1。法定代表人王均,厂长。委托代理人潘洪,重庆市北碚区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朝华诉被告重庆市豪骏机械厂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朝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豪骏机械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朝华负担。审 判 长 晏晓丽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人民陪审员 赖远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