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行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2015)左行立初字第1号张光辉诉高速交警三支队十大队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左行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张光辉,男,汉族。2015年7月10日,本院收到了起诉人张光辉的起诉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高速交警三支队十大队关于对京pxxxxx机动车在山西省s66高速61公里200米处的违法行为记录。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书中所列被告为高速交警三支队十大队,且法定代表人项为空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提起诉讼要有明确的被告。故对起诉人张光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光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献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