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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钟永良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钟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峰铭、李岸根,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钟永良,男。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起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Z000669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钟永良执行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即,采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中,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深交罚决第NO:Z000669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决定书此前邮寄地址并非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即不能证明其已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因此,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Z000669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Z000669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惠奕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