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王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白广章与吕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广章,吕传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王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白广章,职工。委托代理人吕继领,睢宁县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传张,职业不详。原告白广章与被告吕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广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继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传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广章诉称:被告吕传张因资金周转为由于2006年至2007年陆续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1.2%-1.5%不等,至2013年5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00元,利息9000元,约定本金2000元部分月利率为1.2%,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以2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自2013年5月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原欠利息9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吕传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07年,被告吕传张分四次向原告白广章借款7000元、5000元、3000元、5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双方于2013年5月5日经结算,被告吕传张重新向原告白广章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00元、利息9000元,并书面约定以本金2000元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偿付,原告遂诉如前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借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多次索要的情况下仍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合法的借贷关系,经原告索要,被告拒不返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按约返还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传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传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白广章借款本金2000元、利息9000元及2000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自2013年5月6日起以2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吕传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