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雨明与吴金满、郑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雨明,吴金满,郑凤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80号原告:胡雨明。被告:吴金满。被告:郑凤玉,系吴金满妻子。原告胡雨明为与被告吴金满、郑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坦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雨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雨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胡雨明负担。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