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陌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陌民初字第49号原告:张某某,男,1960年2月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王某某,女,50岁,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提供不出被告的具体住址及联系方式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江峰审 判 员 魏建华代理审判员 崔委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宁纪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