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马煊芮与高颖、乔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54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乔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乔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上述情况,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之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