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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执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超与郑广法、褚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郑广法,褚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282-8号申请执行人陈超,居民。被执行人郑广法,居民。被执行人褚艳,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山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0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褚艳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北庄支行62×××50帐户内存款15000元至山亭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