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田玉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孙园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田玉珍,孙园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发,张梅。2015年7月13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负责人黄玉璋,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久绿,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珍。委托代理人王华。原审被告孙园园。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田玉珍、原审被告孙园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一次性赔付被上诉人田玉珍交通事故损失37850元(直接汇入代理人王华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河间融兴支行;账号:62×××52),返还原审被告孙园园垫付的医疗费4000元(直接汇入孙园园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间支行;账号:62×××77)。以上于2015年7月28日前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905元,由田玉珍承担1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沈东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