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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一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房某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葛立新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进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