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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国栋与曾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栋,曾文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628号原告:郑国栋。被告:曾文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栋与被告曾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郑国栋负担。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东鑫 来自: